請正式確認日文版的條款
1. 本條款訂定股份有限公司TicketMe(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的人臉辨識功能(以下稱「本功能」)之使用條件。2. 使用本功能除適用本條款外,並適用本公司的使用條款及《臉部資訊的處理》。本條款與使用條款內容不一致時,以本條款為優先。
1.「本功能」係指藉由將使用者事先登錄的臉部影像所產生的臉部特徵資料,與活動入場時以攝影機拍攝的臉部影像進行比對,以於入場時進行本人確認的功能。2.「臉部資訊」係臉部影像及臉部特徵資料(由臉部影像產生、將臉部特徵數值化並用以認證本人的符號)之總稱。3.「人臉辨識對象票券」係指於銷售頁面標明採用人臉辨識入場的票券。人臉辨識入場為必須或選用,將依各票券顯示於銷售頁面。
1. 希望使用本功能的使用者,應依本公司所定方法登錄本人的臉部影像。2. 可登錄的臉部影像僅限使用者本人。不得登錄他人的臉部影像。3. 臉部影像須符合本公司所定要件(正面朝向、未配戴帽子・墨鏡・口罩等、未經影像加工等)。不符合要件時,本公司得拒絕登錄或要求重新登錄。4. 本功能的使用登錄免費。但通訊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1. 人臉辨識登錄的有效期間為自登錄或更新之日起2年。2. 使用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法更新登錄。於持有有效的人臉辨識對象票券期間的更新,僅限透過與已登錄的臉部資訊比對確認為本人時方得進行。3. 有效期間屆滿後,人臉辨識登錄失效。未持有有效人臉辨識對象票券的使用者,得藉由重新登錄臉部影像再次使用本功能。4. 人臉辨識對象票券所涉活動的舉辦日晚於登錄有效期間時,本公司得於購買該票券時要求更新登錄。
1. 對於非人臉辨識對象票券,無須進行本功能的使用登錄,使用者得依票券所定的通常方法(出示二維條碼等)入場。2. 某票券是否屬於人臉辨識對象票券,以及人臉辨識入場為必須或選用,將於購買手續完成前顯示於票券銷售頁面。3. 購買人臉辨識對象票券及透過轉讓受領該票券,須事先完成本功能的使用登錄。於規定必須以人臉辨識入場的情形,使用者應以人臉辨識入場。4. 對於人臉辨識入場為選用的人臉辨識對象票券,使用者得使用本功能以人臉辨識入場,亦得以通常方法入場。5. 是否使用本功能,使用者得透過是否購買人臉辨識對象票券加以選擇。6. 透過本公司以外方法受讓人臉辨識對象票券的使用者,於完成本功能的使用登錄前,不得使用該票券(包含入場、轉讓及轉售)。
1. 使用本功能的使用者,入場時應將臉部對準會場設置之終端的攝影機。2. 比對結果確認為本人時方得入場。3. 經比對無法確認為本人時,本公司、主辦方(包含企劃、舉辦、營運或管理活動之人)及受主辦方委託從事活動營運、入場管理等業務之業者(包含再委託方)得以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方法進行本人確認。使用者應事先對此表示同意。4. 人臉辨識係基於臉部特徵近似性的技術,本公司不保證比對恆為正確。縱有比對錯誤,若依前項方法確認為本人,仍得入場。
使用者於使用本功能時,不得為下列行為。(1) 登錄他人臉部影像之行為,或使他人登錄自己臉部影像之行為(2) 使用多個帳號登錄臉部資訊之行為(3) 冒充他人使用或意圖使用本功能之行為(4) 利用照片・影像・面具等意圖欺瞞比對之行為(5) 對本功能系統為非法存取、解析或其他妨礙營運之行為
1. 使用者得自個人頁面刪除臉部資訊的登錄,並撤回對臉部資訊取得・使用的同意。惟於持有有效的人臉辨識對象票券期間,因有防止票券非法轉售之必要,使用者無法自個人頁面自行刪除登錄。2. 不論前項但書規定如何,使用者退會時,本公司將不論其是否持有票券,均不遲延地刪除該使用者的臉部資訊。但對於因違反使用條款等非法使用本公司服務等理由而受強制退會處分者,依《臉部資訊的處理》第4條(5)之規定。3. 進行登錄刪除・撤回時,本公司將依《臉部資訊的處理》之規定,不遲延地刪除使用者的臉部資訊。已刪除登錄的使用者,除非重新進行使用登錄,否則不得購買人臉辨識對象票券及透過轉讓受領該票券。
本公司於有系統維護、故障、天災及其他不得已事由時,得變更・中斷・終止本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提供。此時,本公司或主辦方將提供出示二維條碼等其他替代方法之入場手段。
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功能而致使用者發生之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公司僅就使用者實際發生之通常且直接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公司得依使用條款中關於條款變更之規定變更本條款。變更後之條款將以刊載於本公司網站或其他適當方法周知。
本條款之準據法及管轄法院依使用條款之規定。